为推动廉洁诚信医院建设,向社会展示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要求,提出公立医院服务和管理“十不准”规定。
第一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回扣和提成。
第二条 不准在医疗服务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
第三条 不准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服务。
第四条 不准违反药械、耗材、其他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或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不准违规转诊或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经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第六条 不准实行内部科室经济承包办法或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医药收费直接挂钩。
第七条 不准违反财会管理、医疗收费有关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私分财物。
第八条 不准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大检查单”,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第九条 不准以患者名义给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
第十条 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文书
各直属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或在执行过程中走形式、走过场的,或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在各项考核评比和聘用聘任管理中,对该单位、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