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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

来源:深圳市康宁医院 时间:2019-02-15 16:17:00

  一、一档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需要由个人账户来支付。

  二、当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父母、子女、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三、一档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档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发生费用的8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五、参保人因患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六、一档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第一类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属于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相应门诊专科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档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八、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上述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除外。

  注:相关内容均来自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新的政策出台时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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