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持我院门诊、急诊医生所开住院凭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登记。
2、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并将上述证件复印件递交住院所在科室。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3、住院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预交金,用于支付病人伙食费、住院起付线、医保比率自付及自费部分费用(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市外医院400元)。
4、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应保证每月正常缴纳社保费用,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的不能医保记账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费支付。
5、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出院带药必须符合市社保局规定的药量。
6、住院参保人可记账床位费:一、二档医保最高60元/天,劳务工医保最高37元,超出部分自费。
7、参保人在缴纳制卡费用至领取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住院费用的,本院应核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办理补医保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到我院住院处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对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及享受时间等无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如参保人待遇及享受时间等发生变化的,则由市社保局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参保人住院时出示了社会保障卡,但因电脑系统故障、参保人数据异常或其他情况导致无法记账,本院将告知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待系统、数据正常后回本院办理补记账手续。
8、对出院十日内再住院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由经治医师提出10日内再入院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保办核准盖章方可办理。
9、三档医疗保险参保人需要到我院住院治疗的,需经结算医院办理逐级转诊手续,急诊除外;未经结算医院逐级转诊,又非急诊住院的三档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院住院仍可刷卡记账,但须与我院签订知情同意书,记账比例按支付标准的90%支付。(来自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医保咨询电话:2550679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