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的程序是:1.委托与受理。2.鉴定的实施。3.鉴定意见书的出具[2]。
第一步:委托方(指委托机构或自然人)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在办理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必要时需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步:审核受理资料。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由业务室组长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属于本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鉴定要求及用途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等。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即时受理、延时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三步:双方签委托(协议)书。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①委托方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②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③委托鉴定的要求,是否属于重新鉴定等;④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案情;⑤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⑥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⑦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⑧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⑨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步:实施鉴定。业务室的组长将案卷送达鉴定人,鉴定人阅读案卷材料、确定鉴定方案、约定鉴定时间。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鉴定人(不少于2人)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测验或检测、精神检查、体格和神经系统的检查,鉴定调查,讨论鉴定意见以及复核疑难问题等。一般在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另有约定、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除外。
第五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和发放。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复核、校对、签发分别由鉴定人、复核人及机构负责人等完成。鉴定机构办公室文员负责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打印、装订、送鉴定人签字、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章和红章),电话通知委托方前来签字领取(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步:鉴定资料的归档。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办公室文员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装订,交档案管理员按要求归档、分类保管。
参考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实施)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