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的权利
二、患者在我院就诊中应履行的义务
1.为确保安全,请就诊者及家属主动、正确告知医护人员患者的健康情况、婚育史、过去病史、药物过敏史等相关信息。
2.请就诊者及家属按照导诊人员的指引,有秩序的候诊,不要随意翻阅其他就诊者的病历资料。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就诊,我们系统将重新排序,请自觉遵守。
3.就诊时,请就诊者及其家属主动配合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保证“一诊室一医生一病人(家属)”。
4.遵守医院的就医规定或治疗流程,请勿要求医生作出虚假的资料或诊断证明,遵守医院门禁、感染控制措施,不得在院内吸烟,不得在诊室、治疗室、候诊区和检查区大声喧哗,避免影响其他患者治疗或他人权益。
5.请就诊者及家属配合按医嘱进行治疗,珍惜医疗资源,妥善利用医院各项设施。
三、精神卫生法有关患者权利义务的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