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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维护本院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住院患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住院病员应遵守住院规则,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2.住院病员应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3.住院病员的饮食须遵照医师决定,不能随便改;院外送进的食物,须经医师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4.住院病员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得向医师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也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 5.住院病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6.住院病员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师批准后,方可离。 7.住院病员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儿科病员损坏物品可以酌情处理。 8.住院病员可以携带必需之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严防遗失。 9.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10.住院病员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供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11.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反纪律者,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 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应当遵守的其他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来源:网络 医疗秩序: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22日)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
2023-01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监督检查
2023年春节将至,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医院纪检监察室到门急诊、后勤服务部等部门,开展春节前正风肃纪监督检查。 2023年1月10日,医院纪委书记张繁新,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逸伦参加坪山院区门急诊交班会。会上,张繁新纪委书记指出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我院门、急诊就诊患者数量增速较快,门、急诊要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政策与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调整转换期间,各项诊疗服务平稳有序开展;要做到医疗质量与安全并重,为患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优质服务。同时,农历春节临近,医务人员要按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廉洁过节,杜绝收受“红包”礼金,清清爽爽过廉节。01
2021-12学党史悟思想,守纪律铸忠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广大党员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在院党委的带领下,深圳市康宁医院研究所党支部于2021年9月-11月通过腾讯线上会议的方式开展了四次线上纪律教育专题学习活动,支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入职同事积极参与学习,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所党支部开展线上纪律教育专题学习现场 会前研究所党支部制定学习计划,围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分层分类教育和培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等方面展开。为避免影响日常工作,选择在晚上8点开始学习。活动分四期进行,每期均由不同党员进行报告分享,其他党员畅谈学习心得和体会。 会上,第一期由黄刚和代文瑾同志谈医德医风建设、修身律己齐家、讲党性、重品行。第二期由支部委员赵杰主讲《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强调时刻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诠释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赤诚;钟易霖主讲“做好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带领全体参会人员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第三期郭媛媛分享廉洁风险防控警示教育实际案例,以案促改;刘泱慧同志从党史出发,诠释了伟大建党精神,呼吁党员同志要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第四期彭陈陈和陈功同志分享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和党的廉洁文化历史等内容,强调制度监督和廉洁文化建设。支部党员认真学习,找差距谈整改,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省,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在第四季度党员大会上支部书记对本次专题学习活动进行了深刻细致的总结,并号召全体党员继续深入学习,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严守党规党纪,不断提升政治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研究所党支部通过开展线上系列纪律教育专题活动,克服时间地点限制,积极调动全员参与,将党规党纪与党史学习相结合,学的更加深入透彻。每位党员自查自省,纷纷表示要积极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加强纪律监督,将党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时刻牢记党规党纪,反腐倡廉,保持初心如磐。大家纷纷表示,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医院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26
2021-05加强药品廉洁购销纪律 有力落实党的反腐政策
.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2021年5月25日9时,深圳市康宁医院王建红党委书记在罗湖院区厚德楼12楼会议室召开医院药品廉洁购销座谈会。张繁新纪委书记、党办陈静主任、纪检监察室雷英主任、药学部李裕基主任及25位药品供应商配送商代表参加此次座谈会。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特召集各药品供应商开会,目的是推进医药配送服务工作依法有序。院领导及各药品供应商逐一自我介绍后,大家集体观看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反腐教育视频。张繁新纪委书记重点强调各供应商要有高度政治站位觉悟;有效执行医疗“九不准”原则;合法合规开展药品销售服务工作;严禁非法销售药品,提高回扣,杜绝统方等行为。医院纪检部门也会一如既往常态化巡查药品销售合规问题,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医药购销专项检查。药学部李裕基主任汇报药品配送服务各项行风准则,并殷切要求各药品配送商提高更优质药品供应,确保精神科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国药集团一致药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代表发言,承诺践行公司守法守则及医院制度要求,提高医药配送服务水平。接着,药学部李裕基主任与药品供应商按照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廉洁承诺书。 最后,王建红党委书记总结发言,首先感谢参会的各供应商对医院药品供应工作的支持。其次,医院前期创办的安心行动和近期开展安心学院工作,这些行动能使广大深圳市民受益,突出医院在守护深圳人内心安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药品保障供应也是重要保障之一;尤其在疫情期间,医院的门诊量和住院床位数屡创新高,离不开医药公司继续支持我院药品的供应,特别强调各医药公司能提供更优质、更规范的服务。最后,王书记重点强调:做人做事廉洁干净,人生就如轻装上阵,方可行稳走远。划清交往底线,彼此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才会牢固! 此次会议响应了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洁教育有着重大的意义,时刻要求我们谨记党的使命,医务工作者的使命,做人做事务必廉洁干净。10
2020-12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实践基地活动
2020年12月4日下午,深圳市康宁医院医技支部与药学检验支部在支部书记肖湛和李裕基同志的带领下,开展了红色教育之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参观学习活动,跟随讲解员的声音,浏览革命老照片、老物件,近距离了解40年间深圳的发展与变化,学习革命先烈及老一辈拓荒牛艰苦奋斗的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立足于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向青年人发出了“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又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的召唤,学习并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成为优秀的新时代青年。 参观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 随后党员同志驻步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重点突出“清”“廉”主题,内容很具有针对性,让大家处处见廉、时时思廉,时刻督促自己做到既干事、又干净,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参观了廉政文化长廊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 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接着支部党员一起参观了山厦革命烈士纪念碑,缅怀革命先烈,知道了我们今天的幸福来之不易,是千千万万革命先辈用汗水和鲜血换来的,我们要弘扬革命先烈的英雄精神,更加加倍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参观山厦革命烈士纪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传递正能量,实现“中国梦”,传承红色文化,12月5日上午,党员同志参观了观澜山水田园 “红色记忆展览馆”,此馆是深圳市首个在A级文旅景区中设立的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展馆。 参观红色记忆展览馆 全体党员同志重温入党誓词,重温红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红色能量,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重温入党誓词10
2020-12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实践基地活动
.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2020年12月4日下午,深圳市康宁医院医技支部与药学检验支部在支部书记肖湛和李裕基同志的带领下,开展了红色教育之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参观学习活动,跟随讲解员的声音,浏览革命老照片、老物件,近距离了解40年间深圳的发展与变化,学习革命先烈及老一辈拓荒牛艰苦奋斗的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立足于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向青年人发出了“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又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的召唤,学习并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成为优秀的新时代青年。 参观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 随后党员同志驻步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重点突出“清”“廉”主题,内容很具有针对性,让大家处处见廉、时时思廉,时刻督促自己做到既干事、又干净,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参观了廉政文化长廊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 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接着支部党员一起参观了山厦革命烈士纪念碑,缅怀革命先烈,知道了我们今天的幸福来之不易,是千千万万革命先辈用汗水和鲜血换来的,我们要弘扬革命先烈的英雄精神,更加加倍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参观山厦革命烈士纪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传递正能量,实现“中国梦”,传承红色文化,12月5日上午,党员同志参观了观澜山水田园 “红色记忆展览馆”,此馆是深圳市首个在A级文旅景区中设立的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展馆。 参观红色记忆展览馆 全体党员同志重温入党誓词,重温红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红色能量,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重温入党誓词19
2020-11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党规党纪党风廉政主题教育培训
2020年11月17日下午,市康宁医院组织开展了党规党纪党风廉政主题教育培训,邀请深圳市坪山区委第一届讲师团成员刘光红同志作了“以案明纪,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深刻内涵——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为视角”的廉政专题讲座。在坪山院区主会场行政中心B座212会议室、罗湖院区分会场厚德楼1201会议室两院区以视频形式进行培训,院党委书记王建红同志主持,院党政班子成员、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各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重点岗位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以上干部155人参加。 主讲人刘光红同志从一是为何要“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全面从严治党主要内容解读,三是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为视角看如何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方面,重点解读了加强党规党纪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干部队伍建设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基层组织建设要发挥《榜样的力量》,作风和纪律建设要持之以恒政风肃纪,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委书记王建红同志进一步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勇于担当,勇于做为,对党忠诚,努力为医院发展建设带好头,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党规党纪主题教育培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深圳市坪山区委第一届讲师团成员刘光红同志授课14
2020-08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长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行业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技术能力,集中展示了行风工作建设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伟大抗疫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同时,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探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长效机制,树立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新风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弘扬、树立医务人员正面形象,倡导行风建设清风正气。通过宣传医疗机构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医执业的重要内容。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着力深化行风意识;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二)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倡导廉洁从医。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各地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三)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坚决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7月-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教育与自查阶段(2020年7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广泛动员部署。组织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九不准”要求,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医意识,正确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落实监督机制。聘请社会各界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规范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采取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 (二)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2020年8月-11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日常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地持续开展专项巡查暗访,强化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曝光违规违纪案例,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评估与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对于整治效果好、群众反映好的地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弘扬职业精神,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展现疫情期间广大医务人员表现出的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充分调动全行业深刻认识整治医疗行业“红包”、回扣行为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多部门发挥合力,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遏制“红包”、回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抗疫期间体现的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和医疗事业发展环境。 (二)强化监管,严肃追责。各地要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行为进行大力查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将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综合施治,惩防并进。要加强药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红包”、回扣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抓紧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形成舆论阵势。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舆论震慑。08
2020-07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清晰的制度设计,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划清行为红线,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新风正气。 一、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医疗战线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广大医务人员凝聚在党的周围。 (二)充分履行党领导下的纠风工作职责。各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承担行风问题查处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职责。升级完善行业“九不准”,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大力加强医疗战线党建工作。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纳入住院医师培养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领导岗位入职前行风教育内容。要按照规定及时完善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吸纳、发展优秀医务人员成为党员。 (四)大力弘扬新时期崇高职业精神。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崇高职业精神,传承“悬壶济世”的社会责任感、“大医精诚”的职业操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务人员逆行出征,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他们的事迹深深感动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白衣战士的尊崇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大力宣传伟大抗疫精神和医务人员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创作、宣传、运用好优秀的影视文学作品,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 二、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五)开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自查自纠整改。在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自查自纠专项整改活动。对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要求、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内控措施,积极整改到位。对自查自纠后仍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责。 (六)精准分类处置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在纠正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过程中,各地应当注意分类处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着重纠正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无指征诊疗、高套病种、对临床药物试验项目纳入医保重复报销等行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着重处置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 (七)加大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处罚力度。在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工作中,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资格。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人员,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严肃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基础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完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医保监管的牵头作用,加强与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协调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出台,做好配套部门规章制定和相关政策解读。 三、巩固医药流通领域改革成效 (九)加强医药生产流通管理。继续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小品种药(短缺药)和流感疫苗供应,鼓励集团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管控体系,促进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等规范化建设。对发现的医药生产流通领域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十)推进医药购销体系改革。深入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保供稳价工作。逐步推广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4+7”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非过评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试点。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疫苗集中采购政策。 (十一)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合同营销组织(CSO)企业串通,虚构费用套现以支付非法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聚焦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和“保健”市场等重点领域,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执法,加大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二)规范医商合作交往途径。明确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相关企业间行为底线,制定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允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医商交往行为,建立健全双方交往合作的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四、深入清理群众身边的医疗行业乱象 (十三)切实履行医疗行为管理责任。坚决执行依法依规执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夸大宣传或发布虚假信息,全面排查目前在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点科室运行等情况,尤其是对“特色”“自创”等技术的相关管理规范要作为重中之重。将医疗行为管理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督导重点。 (十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启动民营医院管理年专项行动,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强度,重点检查和整治“保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精神、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 (十五)持续推进医疗领域扫黑除恶。继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内优化机构服务与管理,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的医闹医托、“黑护工”及“黑救护车”,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完善安全保卫措施,坚决打击医闹和伤医等侵害医务人员生命健康的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尊严和生命安全。 (十六)坚决惩处患者身边“微腐败”。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多种途径,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服务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赠送的“红包”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严厉处置。各地要集中力量处理一批案例并及时通报公布,运用好“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制度安排,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人员要坚决开除出队伍。 (十七)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 五、完善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十八)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在落实工作要点过程中,要重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形成“一案多查”机制,既要处理本部门领域内的违规行为,又要向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移交线索。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加大追责力度,将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充当不法行为“保护伞”或漠视群众利益受损的害群之马要坚决处理。 (十九)建立完善机制成员间工作机制。机制成员单位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纠风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提供工作保障条件。要以医保基金监管、清理医疗行业乱象等重点领域为着眼点,将纠风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同推进,对于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实现各成员单位治理体系的贯通衔接,发挥制度防控作用。 (二十)重视完善发挥宣传教育机制作用。强化医德医风和行业自律教育。依托各自行业协会不断完善社会和同行评价标准,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出台医德医风和行业行风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的配套政策体系,弘扬新时代崇高职业精神。重视选树行业先进典型,增进社会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27
2019-11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
2019年6月18日下午,深圳市康宁医院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全面部署医院主题教育各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主题教育第四督导组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吕光华、医管处调研员张益谋出席并讲话。会议由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刘铁榜主持,院党政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繁新传达了市委卫生工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院党委委员、党办主任陈静宣读了《市康宁医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 院党委书记、院长刘铁榜同志代表医院党委作了动员讲话,并对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行全面部署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形势,开展主题教育的意义重大,全体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觉悟。二是加强督导,落实要求。医院成立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分工督导各支部主题教育工作,按照边学变查边改的思路,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的全过程。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将主题教育贯彻始终,与医院新院区科室的建设和干部的选拔相结合;与医院为重大活动提供精神卫生保障、为市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相结合;杜绝形式主义,脚踏实地切实将主题教育覆盖到每个支部、每位党员,高质量完成主题教育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主题教育的目标要求。 吕光华副主任充分肯定了医院党委为开展主题教育做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做在了前面。他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识本次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12字总要求,为推动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二是准确把握,创新开展。紧紧围绕主题教育总要求,牢牢把握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将主题教育五个具体目标、四项主要措施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找好抓手和载体,创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规定动作高效高质、自选动作成为工作的亮点。三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确保主题教育覆盖到每个支部,每位党员,在主题教育过程中杜绝形式主义、表面文章,防止“走过场”,要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紧密结合实践,把改字贯穿始终,确保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