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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维护本院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住院患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住院病员应遵守住院规则,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2.住院病员应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3.住院病员的饮食须遵照医师决定,不能随便改;院外送进的食物,须经医师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4.住院病员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得向医师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也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 5.住院病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6.住院病员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师批准后,方可离。 7.住院病员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儿科病员损坏物品可以酌情处理。 8.住院病员可以携带必需之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严防遗失。 9.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10.住院病员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供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11.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反纪律者,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 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应当遵守的其他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来源:网络 医疗秩序: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22日)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
2023-01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监督检查
2023年春节将至,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医院纪检监察室到门急诊、后勤服务部等部门,开展春节前正风肃纪监督检查。 2023年1月10日,医院纪委书记张繁新,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逸伦参加坪山院区门急诊交班会。会上,张繁新纪委书记指出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我院门、急诊就诊患者数量增速较快,门、急诊要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政策与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调整转换期间,各项诊疗服务平稳有序开展;要做到医疗质量与安全并重,为患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优质服务。同时,农历春节临近,医务人员要按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廉洁过节,杜绝收受“红包”礼金,清清爽爽过廉节。01
2021-12学党史悟思想,守纪律铸忠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广大党员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在院党委的带领下,深圳市康宁医院研究所党支部于2021年9月-11月通过腾讯线上会议的方式开展了四次线上纪律教育专题学习活动,支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入职同事积极参与学习,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所党支部开展线上纪律教育专题学习现场 会前研究所党支部制定学习计划,围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分层分类教育和培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等方面展开。为避免影响日常工作,选择在晚上8点开始学习。活动分四期进行,每期均由不同党员进行报告分享,其他党员畅谈学习心得和体会。 会上,第一期由黄刚和代文瑾同志谈医德医风建设、修身律己齐家、讲党性、重品行。第二期由支部委员赵杰主讲《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强调时刻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诠释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赤诚;钟易霖主讲“做好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带领全体参会人员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第三期郭媛媛分享廉洁风险防控警示教育实际案例,以案促改;刘泱慧同志从党史出发,诠释了伟大建党精神,呼吁党员同志要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第四期彭陈陈和陈功同志分享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和党的廉洁文化历史等内容,强调制度监督和廉洁文化建设。支部党员认真学习,找差距谈整改,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省,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在第四季度党员大会上支部书记对本次专题学习活动进行了深刻细致的总结,并号召全体党员继续深入学习,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严守党规党纪,不断提升政治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研究所党支部通过开展线上系列纪律教育专题活动,克服时间地点限制,积极调动全员参与,将党规党纪与党史学习相结合,学的更加深入透彻。每位党员自查自省,纷纷表示要积极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加强纪律监督,将党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时刻牢记党规党纪,反腐倡廉,保持初心如磐。大家纷纷表示,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医院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26
2021-05加强药品廉洁购销纪律 有力落实党的反腐政策
.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2021年5月25日9时,深圳市康宁医院王建红党委书记在罗湖院区厚德楼12楼会议室召开医院药品廉洁购销座谈会。张繁新纪委书记、党办陈静主任、纪检监察室雷英主任、药学部李裕基主任及25位药品供应商配送商代表参加此次座谈会。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特召集各药品供应商开会,目的是推进医药配送服务工作依法有序。院领导及各药品供应商逐一自我介绍后,大家集体观看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反腐教育视频。张繁新纪委书记重点强调各供应商要有高度政治站位觉悟;有效执行医疗“九不准”原则;合法合规开展药品销售服务工作;严禁非法销售药品,提高回扣,杜绝统方等行为。医院纪检部门也会一如既往常态化巡查药品销售合规问题,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医药购销专项检查。药学部李裕基主任汇报药品配送服务各项行风准则,并殷切要求各药品配送商提高更优质药品供应,确保精神科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国药集团一致药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代表发言,承诺践行公司守法守则及医院制度要求,提高医药配送服务水平。接着,药学部李裕基主任与药品供应商按照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廉洁承诺书。 最后,王建红党委书记总结发言,首先感谢参会的各供应商对医院药品供应工作的支持。其次,医院前期创办的安心行动和近期开展安心学院工作,这些行动能使广大深圳市民受益,突出医院在守护深圳人内心安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药品保障供应也是重要保障之一;尤其在疫情期间,医院的门诊量和住院床位数屡创新高,离不开医药公司继续支持我院药品的供应,特别强调各医药公司能提供更优质、更规范的服务。最后,王书记重点强调:做人做事廉洁干净,人生就如轻装上阵,方可行稳走远。划清交往底线,彼此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才会牢固! 此次会议响应了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洁教育有着重大的意义,时刻要求我们谨记党的使命,医务工作者的使命,做人做事务必廉洁干净。10
2020-12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实践基地活动
2020年12月4日下午,深圳市康宁医院医技支部与药学检验支部在支部书记肖湛和李裕基同志的带领下,开展了红色教育之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参观学习活动,跟随讲解员的声音,浏览革命老照片、老物件,近距离了解40年间深圳的发展与变化,学习革命先烈及老一辈拓荒牛艰苦奋斗的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立足于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向青年人发出了“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又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的召唤,学习并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成为优秀的新时代青年。 参观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 随后党员同志驻步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重点突出“清”“廉”主题,内容很具有针对性,让大家处处见廉、时时思廉,时刻督促自己做到既干事、又干净,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参观了廉政文化长廊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 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接着支部党员一起参观了山厦革命烈士纪念碑,缅怀革命先烈,知道了我们今天的幸福来之不易,是千千万万革命先辈用汗水和鲜血换来的,我们要弘扬革命先烈的英雄精神,更加加倍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参观山厦革命烈士纪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传递正能量,实现“中国梦”,传承红色文化,12月5日上午,党员同志参观了观澜山水田园 “红色记忆展览馆”,此馆是深圳市首个在A级文旅景区中设立的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展馆。 参观红色记忆展览馆 全体党员同志重温入党誓词,重温红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红色能量,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重温入党誓词10
2020-12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实践基地活动
.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2020年12月4日下午,深圳市康宁医院医技支部与药学检验支部在支部书记肖湛和李裕基同志的带领下,开展了红色教育之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参观学习活动,跟随讲解员的声音,浏览革命老照片、老物件,近距离了解40年间深圳的发展与变化,学习革命先烈及老一辈拓荒牛艰苦奋斗的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立足于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向青年人发出了“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又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的召唤,学习并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成为优秀的新时代青年。 参观山厦革命历史纪念馆 随后党员同志驻步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重点突出“清”“廉”主题,内容很具有针对性,让大家处处见廉、时时思廉,时刻督促自己做到既干事、又干净,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参观了廉政文化长廊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 参观廉政文化长廊 接着支部党员一起参观了山厦革命烈士纪念碑,缅怀革命先烈,知道了我们今天的幸福来之不易,是千千万万革命先辈用汗水和鲜血换来的,我们要弘扬革命先烈的英雄精神,更加加倍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参观山厦革命烈士纪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传递正能量,实现“中国梦”,传承红色文化,12月5日上午,党员同志参观了观澜山水田园 “红色记忆展览馆”,此馆是深圳市首个在A级文旅景区中设立的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展馆。 参观红色记忆展览馆 全体党员同志重温入党誓词,重温红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红色能量,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重温入党誓词27
2019-11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二、患者在我院就诊中应履行的义务 1.为确保安全,请就诊者及家属主动、正确告知医护人员患者的健康情况、婚育史、过去病史、药物过敏史等相关信息。 2.请就诊者及家属按照导诊人员的指引,有秩序的候诊,不要随意翻阅其他就诊者的病历资料。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就诊,我们系统将重新排序,请自觉遵守。 3.就诊时,请就诊者及其家属主动配合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保证“一诊室一医生一病人(家属)”。 4.遵守医院的就医规定或治疗流程,请勿要求医生作出虚假的资料或诊断证明,遵守医院门禁、感染控制措施,不得在院内吸烟,不得在诊室、治疗室、候诊区和检查区大声喧哗,避免影响其他患者治疗或他人权益。 5.请就诊者及家属配合按医嘱进行治疗,珍惜医疗资源,妥善利用医院各项设施。 三、精神卫生法有关患者权利义务的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19
2018-06深圳市康宁医院政风行风建设监督方式
1.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设置于门诊一楼大厅墙面。 2.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电话:25600963。01
2015-02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287号文件的要求,我院参加2011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了更好的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市行风评议组设立了行风评议热线电话:13802278901,13652386025,13554859622,13603082388, 13902932188,13802216057,传真:83341185,网上行风评议投诉邮箱:1993cx@163.com。此次评议活动从2011年4月起至2011年11月30日截止。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我院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措施、服务效率及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宁医院 2011年5月12日01
2015-022011市康宁医院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深康院发[2011]25号)
为深入推进我院政风行风建设,根据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关于2011年深圳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卫人发[2011]2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2011年市康宁医院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讲究方法、开拓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深入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实际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二、 评议对象 医院各科室及全院人员。 三、 评议的时间安排 民主评议工作从4月份起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筹划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4月-5月):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召开动员大会,动员全院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是查找问题和落实整改阶段(6月-9月):评议代表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和收集医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三是组织评议和总结阶段(10月-11月):市政府纠风办和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组织对我院进行民主测评、评议总结,通报评议结果。 四、 评议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 评议内容 1、医院领导班子抓行风建设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2、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宗旨、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情况; 3、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及行政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医院内部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 4、为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所采取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情况等。 (二)评议方式。采取分级评议的方式,市政府纠风办成立行风评议组,对市属医疗机构开展评议,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加强对市属医疗机构行风评议工作的指导,配合市行风评议组开展工作。 (三)评议结果。采取百分制方式,根据《2011年医疗机构行风评议考评细则》,综合评议85分(含)以上为“满意”,70分(含)以上为“基本满意”,70分以下为“不满意”。对评议为“基本满意”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第二年仍列为被评议单位,并建议在当年单位绩效评估中不能评为优秀。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经医院党政班子研究,决定成立“市康宁医院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铁榜 副组长:舒明跃、胡赤怡、杨洪 成 员:陈静、黄尚珍、张繁新、胡文军、唐卓如、 李红、金冬、杨孔军、刘学彦、赵月富、曹长安、蔡钽、 陈任祥、胡迪泉、余立娟、雷英、刘洪光、赵玲 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风评议工作落实,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余立娟(兼) 成 员:何苑媚 (二)高度重视评议。医院要贯彻落实深圳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工作会议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纠风办副主任沈小辉同志关于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明查暗访相结合、与民心桥栏目相结合、与今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相结合、与大运医疗服务保障相结合、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兵活动相结合的指示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卫生工委专职副书记、市卫生纪工委书记彭汉共同志的讲话要求,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效果要明显,进一步完善十八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完善信息传达机制、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将评议工作作为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今年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切实抓好。“一把手”要亲自动员部署民主评议工作。医院要通过评议,使全院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廉洁行医的意识,着力出台一批便民利民惠民的措施,使群众切实感受到评议的效果。 (三)突出评议实效。医院在积极主动开展行评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评议工作,发布行评信息,营造良好的评议氛围。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主线,贯穿评议的全过程。要针对内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要健全和完善医德考评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着力构建防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评议期间,按市纠风办安排参加“民心桥”节目。 (四)加强督促检查。医院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督促各科室以评议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五)注重培育典型。医院要及时总结民主评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编发评议信息报送市政府纠风办和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特别是要善于发现和培育行业作风建设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优秀典型为榜样,努力推动政风行风建设走向深入。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