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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二、患者在我院就诊中应履行的义务 1.为确保安全,请就诊者及家属主动、正确告知医护人员患者的健康情况、婚育史、过去病史、药物过敏史等相关信息。 2.请就诊者及家属按照导诊人员的指引,有秩序的候诊,不要随意翻阅其他就诊者的病历资料。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就诊,我们系统将重新排序,请自觉遵守。 3.就诊时,请就诊者及其家属主动配合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保证“一诊室一医生一病人(家属)”。 4.遵守医院的就医规定或治疗流程,请勿要求医生作出虚假的资料或诊断证明,遵守医院门禁、感染控制措施,不得在院内吸烟,不得在诊室、治疗室、候诊区和检查区大声喧哗,避免影响其他患者治疗或他人权益。 5.请就诊者及家属配合按医嘱进行治疗,珍惜医疗资源,妥善利用医院各项设施。 三、精神卫生法有关患者权利义务的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01
2015-02深圳市康宁医院执行“九不准”承诺书
本人任职深圳市康宁医院工作期间,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并向医院做出以下承诺: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以上承诺,欢迎群众监督。 深圳市康宁医院投诉电话:25600963 科室: 主任: 人员: 年 月 日08
2018-09深圳市康宁医院加强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
在纪律教育月期间,深圳市康宁医院加强学习,并发文要求落实上级领导相关精神。 一、学习贯彻(深办[2018]24号)精神及全市纪律教育月活动:廉洁从业 (一)学习: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2、党章党规。 (二)教育: 1、党纪教育:《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警示教育:龙华区人民医院医生违规收受药品回扣警示案例。 3、医疗卫生行业作风教育:认真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结合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出现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力度。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强化责任意识。 二、深党廉办发〔2018〕3 号精神:《深圳市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一)严肃查处收受“红包”礼金问题 重点查处4类问题:一是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二是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和个人“红包”礼金;三是借节假日、婚丧喜庆之机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四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礼金。 (二)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16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15 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三)加强日常教育监督 高度重视中央巡视关于“红包”礼金问题整改工作,自觉加强政德建设,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坚决拒送拒收“红包”礼金,加强家风建设,防止亲属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受“红包”礼金。以坚定的决心和鲜明的态度,拿出切实管用的硬招实招,实行“靶向治疗”,坚决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03
2017-07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01
2015-0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 “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理。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要强化社会监督,群众可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电话和官方网站投诉举报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大力弘扬新风正气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等,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炼、宣传、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弘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加大对“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行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要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各地贯彻落实“九不准”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28
2015-05市康宁医院召开2015年政风行风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
5月26日下午,市康宁医院召开了2015年政风行风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纪委书记舒明跃重点传达了市康宁医院政风行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并对今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部门、各支部围绕政风行风、便民服务、反腐倡廉等工作重点抓紧落实。医院班组长以上干部参会。 (市康宁医院 雷英)03
2017-07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关于促进廉洁从医的 “十不准”规定
为推动廉洁诚信医院建设,向社会展示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要求,提出公立医院服务和管理“十不准”规定。 第一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回扣和提成。 第二条 不准在医疗服务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 第三条 不准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服务。 第四条 不准违反药械、耗材、其他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或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不准违规转诊或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经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第六条 不准实行内部科室经济承包办法或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医药收费直接挂钩。 第七条 不准违反财会管理、医疗收费有关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私分财物。 第八条 不准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大检查单”,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第九条 不准以患者名义给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 第十条 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文书 各直属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或在执行过程中走形式、走过场的,或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在各项考核评比和聘用聘任管理中,对该单位、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9
2020-11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党规党纪党风廉政主题教育培训
2020年11月17日下午,市康宁医院组织开展了党规党纪党风廉政主题教育培训,邀请深圳市坪山区委第一届讲师团成员刘光红同志作了“以案明纪,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深刻内涵——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为视角”的廉政专题讲座。在坪山院区主会场行政中心B座212会议室、罗湖院区分会场厚德楼1201会议室两院区以视频形式进行培训,院党委书记王建红同志主持,院党政班子成员、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各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重点岗位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以上干部155人参加。 主讲人刘光红同志从一是为何要“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全面从严治党主要内容解读,三是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为视角看如何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方面,重点解读了加强党规党纪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干部队伍建设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基层组织建设要发挥《榜样的力量》,作风和纪律建设要持之以恒政风肃纪,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委书记王建红同志进一步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勇于担当,勇于做为,对党忠诚,努力为医院发展建设带好头,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党规党纪主题教育培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深圳市坪山区委第一届讲师团成员刘光红同志授课27
2019-11深圳市康宁医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
2019年6月18日下午,深圳市康宁医院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全面部署医院主题教育各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主题教育第四督导组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吕光华、医管处调研员张益谋出席并讲话。会议由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刘铁榜主持,院党政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繁新传达了市委卫生工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院党委委员、党办主任陈静宣读了《市康宁医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 院党委书记、院长刘铁榜同志代表医院党委作了动员讲话,并对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行全面部署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形势,开展主题教育的意义重大,全体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觉悟。二是加强督导,落实要求。医院成立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分工督导各支部主题教育工作,按照边学变查边改的思路,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的全过程。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将主题教育贯彻始终,与医院新院区科室的建设和干部的选拔相结合;与医院为重大活动提供精神卫生保障、为市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相结合;杜绝形式主义,脚踏实地切实将主题教育覆盖到每个支部、每位党员,高质量完成主题教育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主题教育的目标要求。 吕光华副主任充分肯定了医院党委为开展主题教育做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做在了前面。他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识本次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12字总要求,为推动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二是准确把握,创新开展。紧紧围绕主题教育总要求,牢牢把握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将主题教育五个具体目标、四项主要措施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找好抓手和载体,创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规定动作高效高质、自选动作成为工作的亮点。三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确保主题教育覆盖到每个支部,每位党员,在主题教育过程中杜绝形式主义、表面文章,防止“走过场”,要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紧密结合实践,把改字贯穿始终,确保取得成效。27
2019-11市康宁医院开展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推进作风建设再深化行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卫生工委印发《开展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再深化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卫党[2019]6号)文件精神,我院于4月上中旬开展了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再深化行动自查工作,组织科室结合实际工作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不留死角,切实推进作风建设,与此同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明察暗访有关工作。